一、交付货物和单证的义务
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的实际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标志应与合同约定一致,否则构成违约,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港口经营人接受了该货物。则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合同。对于笨重、长大件货物,作业委托人还应对单件重量、尺寸进行声明。由于笨重、长大件货物的港口作业难度和风险较大,需要给予特别注意。在货物交接时,港口经营人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的结果签发货物收据。
港口经营人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或体积与申报不符,可以认定是作业委托人过错造成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检验、衡量等费用。作业委托人应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以表明该作业货物的合法性。由于这些单证一般需随货同行,以备有关部门的检查,因此,港口经营人应妥善保管并进行检查。检查限于手续与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有核准印章等。经查验证明手续或证件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港口经营人才能作业。如果因作业委托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港口经营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二、正确包装货物的义务
对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作业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应当在保证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当作业委托人是运输关系中的托运人时,托运人同时负有运输和港口作业中对货物进行包装的义务。当作业委托人是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如果因货物包装不良而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委托人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根据运愉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向负有包装义务的托运人追偿。此外.作业委托人应根据货物作业的需要,向港口经营人提供作业过程中所需的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以确保货物作业安全、顺利地进行。
至于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这是为了保证作业过程中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进行特别防护之需。我国1996年实施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危险货物的分类、编号、包装标志、积载、隔离、储存等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它是国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则也同样适用于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此外,港口作业还须遵守2002年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接收货物的义务
贸易活动中对处于港口的货物变更货物接收人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的。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付货物接收人之前,作业委托人可以要求港口经营人将货物交给其他货物接收人.但应赔偿港口经营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当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是目的港的作业委托人,并在港口作业期间将货物转让给第三方时,就会产生变更作业合同中货物接收人的需要:当作业委托人是承运人或托运人时,由于《国内水路货物运愉规则》中斌予了托运人变更运愉合同的权利,因此,在承运人或托运人提出相应要求时,需要港口经营人的配合二作业委托人负有保证第三方按约定与港口经营人交接货物的义务。港口业务实践中,港口经营人与非合同的第三方主体进行货物交接的情况很多。
例如,起运港作业委托人是托运人,但根据约定,将货物实际交付港口经营人的是发货人,而发货人就是港口作业合同的第三方:又如.到达港的作业委托人是收货人,但实际将货物交付港口经营人的是承运人。以上两例均属由第三方向港口经营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第三方在事实上履行与港口经营人的货物交接义务,是基干在作业合同关系之外存在着该第三方与作业合同委托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贸易合同或代理合同等。作业委托人或接收人有按时交付或接收货物的义务。在港口货物作业中必定要涉及两次交接。交接是杏能顺利进行直接影响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业委托人履行这项义务三种情况:一是作业合同中对交接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必须按此约定期限交付或接收货物,否则即构成违约,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交付或接收货物的期限做了规定的,则作业季托人或货物接收人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或接收货物,否则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三是既无约定又无规定时,根据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应及时交付或接收货物.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时,货物接收人应验收货物,并根据验收结果签发收据,表示对收到的货物的状况的一种确认。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编制货运记录。货物接收人在接收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港口经营人已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货物接收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根据我国港口的习惯做法,当发生货物损坏、灭失时双方对交接的事实没有异议的之,双方只需将各自的观点分别加以记明
四、支付作业费用的义务
可通过签字、盖章等形式对记载内容加以确认:反支付作业费用是作业委托人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作业费用支付的时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规则,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付费,并且在港口作业开始之前由作业委托人支付。这是为了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实践中因运输关系中的纠纷导致货物作业完毕后,无人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作业费用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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